遺產繼承: a note
Question: "喺香港, 丈夫同太太共同擁有嘅資產, 點樣可以保證, 其中一方去世之後, 遺產可以安全地全數畀另外一方繼承?"
Answer: "最穩陣嘅做法,係用「共同租用/聯權共有人 (joint tenancy)」持有主要資產(例如自住物業、聯名戶口),再配合各自訂立有效遺囑,明文將自己名下單獨資產全部留畀配偶。這樣一方去世時,聯名資產自動全數歸生存一方,而其餘獨名資產亦會按遺囑全部畀配偶承繼。
1. 聯名資產:用 joint tenancy 保障
在香港,如夫妻以 joint tenancy 共同持有物業或其他資產,當其中一方去世時,其權益會自動「熄滅」,由生存一方自動承繼,完全唔會入遺產、唔受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限制。
這個叫「right of survivorship 生存者權利」,對於自住物業等主要資產,係最直接確保其中一方離世後,另一方自動成為唯一擁有人嘅方法。
物業與戶口實務上要點
- 購買物業時,買賣合約及土地註冊處文件要清楚註明係 joint tenancy(唔係 tenancy in common)。
- 銀行戶口或投資戶口如可以選擇,亦可開作聯名,並確認條款係有生存者權利安排(好多銀行聯名戶口默認如此,但需向銀行查清)。
2. 獨名資產:必須立遺囑
joint tenancy 只保障嗰件聯名資產,本身唔會處理你單獨名下現金、股票、MPF、保險賠償、海外資產等。
如無遺囑,會按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(Cap.73) 分配:有配偶兼有子女時,配偶只會得到遺產中動產+50萬+餘下一半,另一半屬子女;有父母或兄弟姊妹時,又會有不同分配比例,唔會自動全數畀配偶。
所以建議:
- 由律師起草正式遺囑,清楚寫明:「本人所有現時及日後名下之一切資產(包括不動產及動產),除非屬聯權共有資產,概全部留予配偶 XX。」(實際條文由律師處理,以符合香港《遺囑條例》(Cap.30) 要求)。
- 如有海外資產,可能需考慮當地法例,甚至喺當地另立遺囑,確保都可以全數留畀配偶。
3. 如無遺囑時嘅風險
如果冇遺囑:
- 只有配偶,冇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:配偶可承繼全部遺產。
- 有配偶兼有子女:配偶只得動產+50萬+餘下遺產嘅一半;另一半畀子女,日後涉及物業就可能要同子女共同持有或變賣。
對於想「全部畀另一半」嘅夫妻而言,如果有子女或父母,單靠無遺囑分配係做唔到目的,因此立遺囑係必要步驟。
4. 額外可考慮嘅安排
為進一步保障配偶,亦可以考慮:
- 壽險保單:指定配偶做受益人,保險賠償會直接畀配偶,而唔入遺產程序,手續通常較快。
- MPF:向受託人提交受益人提名表,寫明配偶為受益人。這樣 MPF 款項可較順利按提名處理(不過實際安排亦需配合法例及受託人程序)。
如資產規模較大、家庭結構複雜(例如再婚、有前段婚姻子女),可以同遺產規劃律師或財富管理專業人士詳細設計,包括信託等工具。
5. 實務步驟總結
- 檢查現有物業及主要聯名資產,確認是否 joint tenancy;如目前係分權共有 (tenancy in common),可諮詢律師,視乎需要及風險考慮,是否轉為 joint tenancy。
- 盡快同香港律師立遺囑,清楚指明所有獨名資產全數留給配偶,並確保遺囑符合形式要件(簽署、見證人等)。
- 為壽險、MPF及其他金融產品填妥/更新受益人提名,指定配偶為首要受益人。
如果你願意,可以簡單講下你而家資產類型(例如一層自住樓+聯名戶口+自己名下股票),可以再幫你逐項梳理邊啲用 joint tenancy、邊啲靠遺囑或受益人提名會較合適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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